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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:故意杀人罪

来源:今日招聘 | 发布时间:2024-05-13 12:16:12 |  访问:119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: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我国刑法从法条上明确了公民的禁止行为,从中可知,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,即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,就构成故意杀人罪。且,此处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、也可以是不作为的,比如对当事人是有救助义务的警官,在应当救助被害人时没有履行义务的,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
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法益是当事人的生命权。

此权利为人格权之首,是公民最为重要也最为基本的一项权利。由此在讨论该罪的时候,何时定罪、以什么为标准就成为最为重要的一项议题,法律对公民的生命权采取了最大限度的保护,在故意杀人罪这里亦是如此,不管行为人的伤害行为进行到了哪个阶段,伤害达到了什么程度,只要侵害到了别人的生命就应该定罪,区别不过是预备、未遂、中止的阶段问题而已。

实践中争论较多,在考试时需要着重讨论的是安乐死和自杀两个问题。

首先是安乐死。我国在立法上不承认安乐死的存在,在实践中,存在不少诸如发生在上海的老人得癌症后痛苦难耐、恳求子女拔掉氧气管之类的事件,以法律的角度来讲,被害人的承诺是存在限度的,即只能承诺一部分民事权利以及轻微伤以下的身体权,而拔掉氧气管,远远超过了轻微伤的范围进一步伤害到了老人的生命,故该被害人承诺无效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。

由此可见,我们在讨论安乐死的时候应该一分为二地去看当事人的行为:积极的安乐死和消极的安乐死。亲自动手、剥夺他人生命为积极的安乐死为故意杀人,相反,不会构成犯罪。

再一个便是自杀的问题。在教学过程中需要重点去讲解的是教唆自杀,比如生活中最为常见的,有人要跳楼,下面的人喊话去刺激自杀者的情绪,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极为恶劣,但实践中尚没有任何的审判案例将此种行为定义为故意杀人,极其少见的情况,以寻衅滋事罪论处。但此处需要重点强调的是,被教唆者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即是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成年人。所以,如果被教唆的对象是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,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。同理,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,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它心理强制方法,使他人自杀身亡的,被害人的意志不自由,无法真正地做出判断和选择,也应该着重讨论行为的危害性,定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。

在考试的范围内,最常见的考法,便是当事人的前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。

如被强奸的女性感到侮辱,选择跳楼,问这是否属于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呢?答案是否定的。因为前行为不能直接决定被害人是否自杀,是否自杀的决定权、选择权仍然在自杀者本人。生命是非常重大的法益,受外界的影响相对较小,自杀的决定权主要取决于自杀者本人。同理,非法拘禁一个个人之后,被害人跳楼逃跑而导致死亡,下毒让被害人痛苦使得被害人选择自杀,都不应该定故意杀人罪,并非真实的伤害了当事人的生命。

故意杀人罪是侵害人身的犯罪中非常严重的犯罪,我们都应该对其抱有谨慎的态度,慎重的讨论和学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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